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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机硅化学及材料技术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工作条例
有机硅化学及材料技术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工作条例
第一条 有机硅化学及材料技术省部共建教育部重点实验室(杭州师范大学)实行教育部、浙江省教育厅、杭州市教育局主管和杭州师范大学领导下的实验室主任负责制度。
第二条 实验室坚持“边建设、边研究、边开放”的原则,实行“开放、流动、联合、竞争”的运行机制,成立实验室建设管理委员会和学术委员会,指导实验室的运行。
实验室建设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: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和重点实验室的直接管理,协调解决重点实验室发展中的重大问题。
实验室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:审议实验室的研究方向;审定课题指南;评审研究课题;组织成果评价;根据实验室主任的要求对本室的研究和技术人员(含客座)的工作提出评议意见。
第三条 实验室主任全面负责实验室的日常业务、人员聘任和行政管理。实验室办公室主任协助主任工作,并协助处理学术活动、课题申请、研究计划、会议组织等事项。
第四条 实验室研究人员由固定岗位人员和流动岗位人员组成。研究人员以流动岗位人员为主;固定岗位人员实行任期聘任制,每届任期与与同步进行,可以连聘连任。
第五条 实验室管理员负责实验室设备、安排实验、维护实验系统运行,参加课题中有关实验研究,为研究工作提供良好的实验条件,搞好实验室的建设。
第六条 实验室的固定岗位高级研究人员承担实验室主任委托的实验室建设、管理培训、外事活动等具体工作,主动向实验室主任提出实验室建设的有关建议。
第七条 根据实验室发展方向,实验室主任提出实验室发展经费计划,报请学校审批和下拨。
有机硅化学及材料技术实验室
2006年2月